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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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的通知>》文件精神,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措施要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满足缴存人购房需求,经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既提又贷”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款,同时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直付款,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划转至所购住房开发企业账户或约定的收款账户,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直付金额可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二)住房贷款划拨成功后提取款
以住房购买自住住房,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在贷款划拨成功后(首付款凭证取得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款。
二、优化公积金
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最低比例为15%。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聊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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