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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运用地方政府资金收回收购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落地见效,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平稳健康发展(解读详见今日2版)。
《通知》提出,使用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必须在全民所有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自然资源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通知》明确,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和。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计划,优先申报使用。
针对价格标准和程序,《通知》提出,机构委托经备案的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开展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就低确定收础价格。市、县处置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通知》强调,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此外,《通知》要求,多部门协同配合,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人和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
(记者 方正飞)
来源:聊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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